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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关注学校安全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全国上下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学校是社会的细胞,也在努力构建和谐校园,校园不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和谐。到2006年,全国在校学生3.2亿人,其中幼儿园13.05万所,学前教育学生2264万,普通小学34.16万所,学生1.07亿,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60885所,初中生5958万,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技工学校等31685所,学生4341.8万人,特殊教育学校1605所,学生36万人, 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校园意外伤害毫不留情地成为威胁青少年安全的“头号杀手”。这样的校园和谐吗?
――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需要;人民满意的教育不仅要求学校有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水平,规范的管理,其前提必须是安全稳定的校园,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首先必须保证校园是安全的、稳定的,校园不安全、不稳定人民不可能满意。李岚清同志曾讲过:“每见到一份事故报告,都要引起我一阵阵心疼。尽管许多事故最终都能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但人死不能复生,亡羊补牢,毕竟为时已晚,人死了,还谈什么教书育人?生命不保,何谈教育!”这样的教育人民又怎么可能满意呢。
――集中精力办教育的需要。我们在座的校长都是办教育的专家,学校的生存与发展经受着来自方方面面的考验和挑战。可以说是,吃的起补药,吃不得泄药。出了安全事故不仅给学校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还要牵扯我们很多的精力,更关键的是学校要拿出一笔钱来处理这个事情。可以说安全事故是学校发展过程中的无法承受之重。但在现实中,从整体上来看,对于学校安全工作,我们重视不够。也正因为重视不够,所以投入不足,包括精力不多,人员不足,设施不够。我们关注更多的是升学率,是上级机关的检查,是各项比赛中的名次。其实,质量和安全都是非常重要的,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长的重要职责之一。没有出问题的时候,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出了安全事故后才引起我们的重视,为时已晚。如果平时我们拿出更多的精力来关注学校安全工作,很多隐患就会消除在萌芽状态,这更利于学校的发展。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
学校安全事故有财产方面的安全事故,也有人身伤害方面的安全事故,其中主要的、最可怕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容易发生以下类型的事故。
1、拥堵挤压,主要集中在楼道、通道、台阶、厕所、校门等处。校园内的栏杆、围墙、水泥地面等也可能成为“隐性杀手”。 2002年9月23日,内蒙古丰镇二中发生一起严重的校园安全事故,因楼梯栏杆倒塌且无灯,导致在黑暗中挤死21名学生、挤伤47名学生。 2005年10月25日晚8时许,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小学四至六年级寄宿制学生晚自习结束后,在下楼梯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8名学生死亡,45名学生受伤。
2、运动伤害、实验伤害:跑、跳、投过程中的意外伤害,或因运动器械管理不善造成的伤害。 体育活动中,学生踢足球踢坏眼睛,练习跳箱摔断胳臂,甚至突发疾病被夺去生命的意外事故令人防不胜防。2001年,广州市同和镇启明小学一名四年级女学生,在上体育课时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东山区某小学一男生把篮球打出了围墙,男生翻墙捡球,不幸摔伤手臂。 实验课中因为仪器、药品使用不当而导致的伤害也屡屡发生。
3、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打斗伤害:徐某与蔡某是浙江某小学的同班同学。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节课上,徐某与蔡某互做小动作,结果导致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伤,视力下降为0.3,属10级伤残。
4、食物中毒;中毒事故涉及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夏季为多发季节。发生在校内的占81.3%,其中发生在学校食堂的占61.5%。中毒原因多为扁豆(四季豆、无筋豆)未炒熟、空心菜等易发虫害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外购食品变质、购买无证摊贩有毒米粉等,还有食堂条件差、不按有关要求操作等原因,也有个别投毒事件。2003年,辽宁省海城近3000名学生由于饮用有问题的豆奶导致集体中毒;2003年3月19日,茂名市技工学校学生因吃了学校食堂的青菜后,普遍出现肚痛、腹泻、头晕现象,先后有208名学生食物中毒。
5、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2003 年1 月21 日下午,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金玉村小学校发生校舍垮塌事件,在教室内玩耍的小学生被垮塌下来的房顶砸伤,1名学生当场死亡,另有18人受伤。2003 年1 月21 日下午,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金玉村小学校发生校舍垮塌事件,在教室内玩耍的小学生被垮塌下来的房顶砸伤,1名学生当场死亡,另有18人受伤。
6、交通事故,这包括校园内交通事故,学生在返校、离校途中的交通事故,大型活动时的交通事故,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事故;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小学9岁的女孩许悦,被一辆由校内开出的大货车无情地挤死在了校门的门柱上;某市组织一群学生参加体育加试,由于汽车严重超载,导致车祸,掉下深山的孩子多数无法生还;2005年10月7日凌晨5时50分,重庆市奉节县一无牌无证客货两用车在私自运送27名学生返校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翻坠于40米下的高坡,造成奉节县吐祥中学、龙泉中学共5名学生死亡,3名重伤。2005年11月14日,山西沁源二中学生在校外晨跑过程中,发生了21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
7、社会滋扰产生的事故等等。 抢劫、绑架、杀人、毒品、勒索等社会性侵害或校园内暴力威胁着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2004年10月24日中午,四川省彭州市蒙阳中学三(四)班教室里突然冲进14名歹徒,对正在上课的男生用刀捅、凳砸,5名学生被打成重伤,其中1名学生受伤后生命垂危,2 名教师受伤。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汝州市风穴街道办事处焦洼村村民。持刀闯入汝州市第二高中行凶,致多人死伤。警方赶至现场勘查发现,有八人被砍杀死亡,四人受伤
8、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山体塌方、台风、海啸、冰雹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2005年6月20日黑龙江沙兰水害造成106名小学生遇难。
9、学生自杀、自残的;2005年1月5日,山东省某工业学校进行期末考试。一女生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老师即按规定在其试卷上写下“作弊”二字。该女生见状哭着跑出教室,跑回宿舍后在一张纸上写下“再见了,同学们,我无脸见人了”,然后,爬到四楼楼顶跳楼身亡。
10、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 辽宁省黑山县西关小学体育教师董某在上体育课时,学生李某没有听到老师口令,体育教师董某踢了学生李某,并打他耳光,造成该学生阴茎海绵体挫伤。 2001年11月9日下午,自然课老师甘某 对9岁男孩刘帅大骂“笨得跟猪一样。”一边说“教你都教不会。”一边用左手在孩子的脸上连扇5下,然后翻开测试题,指着刘帅没有填写的一道题让他看,并又是3记耳光。导致刘帅耳膜穿孔。
11、校园性侵害。“校园性侵害”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北京一位姓陈的数学老师利用担任教师的便利条件,经常在上课时间把女生单独叫出去,拉到学校小卖部旁的一间小黑屋里,或以补课为名在放学后将女生单独留下,对其进行猥亵。 浏阳市七宝山乡宝山小学的原校长刘桂秋,是一个有着28年教龄的老教师,然而,就是这位备受村民尊敬的刘校长,却先后至少猥亵过11个女学生,最小的只有10岁,最大的也不过13岁。 吉林省通化市某农村小学26岁男教师栗锋在从1998年开始的4年间,竟在教室、备课室、水房甚至自己家里,先后对自己所带班级里的19名女学生进行数十次强奸和猥亵……
12、学生的互殴
三、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造成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意识、避险意识不强,平时工作中很少有时间、有精力关注学校的安全工作。以麻城2007年528特大交通事故为例。
2、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对青少年安全教育的相对忽略。一方面,长期以来,我们的家长和学校只重视孩子文化知识的学习,关注的是他们学习成绩如何,考试的名次怎么样,而大大缺乏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和训练,更没有将安全教育和训练提高到人文素质、人文精神的培养层面上来认识,缺乏有效的教育内容、途径、方法。以致他们在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时常常手足无措,无所适从。这是造成他们生存保护教育弱化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在安全教育上出现盲区。由于家长片面追求孩子智力发展,对孩子溺爱有加,造成孩子娇气重,依赖性大,心理素质差,面对困难坚持性不够、主动求助少,多是被动依赖成人解决问题;学校的教育观念滞后,教育成人化的倾向严重,往往忽略未成年人生命个体对积极生存、安全自护知识的需求。我们经常教育学生要奋不顾身、舍生取义,以致有的孩子遇到同伴溺水时常常是逞一时之勇,奋不顾身就跳下水去救人,而对于自己的体力与水性不加考虑,有时没救着人,倒让自己也成了要救的人,甚至牺牲生命,这样虽然光荣,却有点残酷,并不值得提倡。
再说,现在的学生基本上是留守家庭,父母打工去了,爷爷、奶奶在家照看他们,爷爷奶奶的责任也主要就是让孩子吃饱、穿暖、不害病,你要这些爷爷、奶奶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来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可能吗?城市里还好一点,农村就更难了。安全的问题基本上都交给学校了。
3、安全责任制未得到深入落实,漏管现象明显,以至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被发现,发现了不能及时排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能追究;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的责任体系不健全,有脱节现象。
4、安全检查形式化、走过场,缺乏一丝不苟、滴水不漏的严谨作风。
5、安全防范上还存在漏洞。有的学校安全防范设施不齐备,个别学校还不具备教育教学管理的一些基本条件,技防不足、人防不严。
6、对间接的、隐性的安全隐患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个别学校消防器材还不符合配置要求,师生尚不能正确使用;活动器械陈旧老化,存在安全隐患;食堂、小店一包了之,校方监督不力;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现象比较严重;对安全教育重视不够,师生缺乏必备的安全常识等等。
四、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分担
学校安全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是防范,但谁也不能保证学校就不会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怎么处理和协调,怎么承担责任呢?根据《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以后,首先要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其次是调查情况;再次是协商处理。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在协商过程中,必要时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最后是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在协商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一个关系――学校与学生不是监护关系
这里首先必须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目前就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理由如下:
第一,从职能来看,学校与监护有本质的区别。按照我国《宪法》及《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目标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的社会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教育――也就是对学生进行科学文化教育、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为了更好地履行教育职能,必须对学生进行管理。学校有教育和管理两项职能,其中教育是根本,管理是为了保证教育的顺利进行而实施的。法律上设立监护人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管理未成年人的生活,监护人也有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的义务和责任,但这种教育是以家庭教育为主要方式、以生活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与学校教育有本质的区别。所以,监护的职能主要是监督和保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也有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但这种教育是是基于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学校的主要职能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能是基于教育而产生的;学校的这种基于教育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工作职责,与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职责具有性质上的差别。
第二,从我国法律中监护制度的内涵来看,学校无法实现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能。监护主要存在于特定的人身关系与特定的情形之中,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些“合法权益” 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等,如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在未成年人涉及诉讼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诉讼,其中很多权利的实现是学校无法完成的。
第三,从监护人的范围来看,我国法律从来就没有把学校纳入监护人的范畴。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规定指明了我国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但其中并没有包括学校。监护人的范围主要是依据亲权、依据血缘关系而确立的,其范围是非常明确的,不能随意扩大。即使是指定监护人,其范围也以法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为限,因而我国指定监护人也不包括学校在内。很显然,学校对学生并无监护职责,依教育部2002年8月21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是监护关系,这并不是说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就没有任何的责任,学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二)掌握一个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学生发生了伤害事故后如何分担责任呢? 根据侵权损害赔偿理论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一般的损害赔偿案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的判断标准,根据实际和可能由致害人和受害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根据最高法院《意见》第160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学校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校过错责任情形: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1998年8月15日的《法制日报》报道了一起校园旗杆倒下砸伤学生的案例。4月29日,江苏省灌南县长茂镇耿冯小学12岁的学生冯盼盼在校园内旗杆下玩耍时,旗杆上端固定的铁栓脱落,致旗杆倒下,将冯盼盼的右手砸伤。经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右手食指近指节中段缺失,右手中指近指节骨折,灌南法院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灌南县法院判令耿冯小学赔偿冯盼盼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16095。45元。
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是保证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前提。国家有关法律对学校有保证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对此问题也三令五申,在1989年做出了《关于中小学危房修缮、改建工作的通知》,1992年又与财政部、国家计委做出了关于发布《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
综上所述,因学校、幼儿园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而发生未成年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在冯盼盼案件中,校方疏于对旗杆检查、维修,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据《深圳法制报》报道:2002年5月27日,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某中学教学楼遭到雷电的袭击,致使28名学生不同程度地被雷电击伤,其中有三四名学生伤势较重。据该市气象局防雷中心主任高某讲,由于教室的窗户是铁制的,又没有采取防雷措施,所以导致学生被雷击伤。以上是一起由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作为学校应积极防范并及时消除校园中存在的、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隐患,以保障学生的安全。上述案例中,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2001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在这起事件中,豆奶是学校所提供的,因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据报道:199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元。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元。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未在体育课上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学生的保护义务而导致学生受伤的案例。本案中,虽然李某受伤是由于学生张某练习标枪时失误所致,但不可推卸的主要原因是教师宋某没有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保护义务。教师宋某在体育课中,不进行相应的保护和监督,而放任学生自由练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宋某的过失是很明显的,并且宋某所实施的是职务行为。由此我认为,学校应对这起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抚顺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亮亮(化名),因“未完成”布置的作业,被班主任马老师用拳头猛捶前胸,并用小刀割破右手手指。事后,只要一提起学校和老师,他就大哭不止,捶头撞墙,双手抽搐,医院确诊为急性应激障碍。目前,马老师已被掉离班主任岗位,暂时不安排工作。经查马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面的要求,即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由此可见,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造成的伤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此我认为,学校有责任查明其所管理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是否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在上述案例中,若学校明知该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仍然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此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某小学校长任某根据镇教育办的通知精神,通知部分学生上山采集白蒿。8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更换人工晶体,花费医疗费3198元。李某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2万元。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之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在安排这些活动时,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本案中,上山采集白蒿,显然不适合只有8岁的小学生参加。因此,对李某受到的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时,应全面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不得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其不适宜从事的活动,否则因此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济南客车厂子弟学校一患有心肌炎初二女生,因上体育课未穿球鞋,竟被老师罚跑56圈。结果该女生在跑了几圈后,心脏病突发,经紧急抢救才转危为安。据女孩的同学讲,同学们都知道她有心脏病,女孩的家长也说,在入学之初就对学校及所有任课老师都讲明了孩子的身体情况。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考虑到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学生的特殊情况,应给予适当照顾,不应组织其参加不适合的活动,否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案例中,该女孩有心脏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对此她的体育老师也是知道的,老师在明知其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罚其2跑56圈,对此造成的伤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8)学校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据《法制日报》报道:2002年4月24日,西宁市昆仑中学一名13岁学生马祥,在课间玩“跳山羊”游戏时,头着地摔在水泥地上,顿时昏迷、抽搐。被老师发现后,只是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就不再过问,结果导致马祥因颅内大面积出血延误最佳治疗时机,不治身亡。马祥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6月13日以昆仑中学失职为由,起诉至西宁市成东区法院,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从本案来看,老师发现马祥昏迷、抽搐后,仅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后,就不再过问,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也没有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学校显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没有尽到照顾职责。最终延误马祥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其死亡,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16、17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上述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生病或受到伤害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9岁男孩刘帅,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01年11月9日下午第一节,自然课老师甘某说该班学生在上次测验中没有考好,大骂“笨得跟猪一样。”并且走到刘帅面前,一边说“教你都教不会。”一边用左手在孩子的脸上连扇5下,然后翻开测试题,指着刘帅没有填写的一道题让他看,并又是3记耳光。这时刘帅的右脸通红,右耳流出了鲜血。经医院诊断,刘帅是耳膜穿孔。
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在实际生活中,教师体罚学生有很多表现形式,如让学生罚站、罚跪、揪着耳朵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等措施。上述行为都严重侵害了学生、幼儿的身体健康。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
某校初一学生甲,自小父母离异,随父一起生活,因缺少母爱,性情极为粗暴。由于经常被高年级的学生所欺负,就随身带着一把匕首,以备在受欺负时自卫。同学发现后就报告了老师,老师批评甲后就没有再管这事,而甲仍照常携带匕首。一天,甲和同学发生口角。甲在一怒之下拔出匕首,刺伤了该同学,致使该学生住院花掉了万余元医药费。如果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的期间内,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其他危险行为时,应及时制止,正确教育引导,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若学校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2002年冬天,东北某省一中学的13岁的寄宿女生,在下晚自习后离开学校,当晚宿舍管理老师发现她不在宿舍后,没有向学校报告也没有通知该学生的家长,两天后一牧羊人发现了她已被冻僵后的尸体。在上述案例中,宿舍管理老师没有将女孩离校的消息通知其监护人,没有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
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存在瑕疵和隐患;
安全教育是不是到位;
安全制度是不是有明显疏漏
安全管理是不是到位、恰当;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职务履行是否恰当;
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卫生、教育教学要求的其他行为。
(四)学校免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5)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六)第三人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13条、14条规定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必须是在“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的前提下,这体现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则学校不存在过错,同时也不应承担责任。
五、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在安全工作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一)群策群力,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
中小学生的安全是社会的系统工程,学校和家庭不可能承担其所有的监护责任,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从每个细节做起。
1、建立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三位一体”的联控联防长效机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同时规定了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比如,公安、交通、工商、卫生防疫与教育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卫生安全,深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敲诈、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消除各种隐患,时刻关注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环境。作为学校也应主动和这些部门取得联系,争取他们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比如,和公安机关联系,可以聘请公安民警为学校的法制校长和校外辅导员,通过法制讲座,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帮助和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求他们在重点路段、部位和地区要求加强警力巡逻,防止拦路抢劫、勒索和伤害学生案件的发生。在学校附近的重要路段设立减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联控联防的长效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优化育人环境。
2、建立社会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这是解决当前学校事故损害赔偿的一剂良方,西方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国上海市也已经实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的方式,对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这部全国尚属首创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标志着上海在校园事故处理中探索出了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的一条新路,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
(二)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
学校领导应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学校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学校领导对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均要加强安全教育。掌握突发事件来临时的应急处理方法。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师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突发事件等安全知识的教育。
(三)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安全工作的重点在于预防,预防的关键在于根据学生的年龄、年级特点,环境、季节特点及有关规律适时对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这才是有效降低事故率,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 2007年2月,教育部制定并颁布了《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纲要》要求,中小学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使广大中小学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
其目的是通过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安全教育的原则是,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坚持“六个结合”,即坚持专门课程与在其他学科教学中的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知识教育与强化管理、培养习惯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国家统一要求与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相结合;自救自护与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相结合。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强化,养成习惯。
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六个模块。《纲要》还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将小学到高中划分为小学1-3年级,小学4-6年级,初中年级,高中年级等四个学段,对上述六个模块在每个学段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分解。
安全教育怎么进行呢?在安全教育设施的方式与途径上,《纲要》要求,一是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各科教师在学科教学中要挖掘隐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与显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一起,与学科教学有机整合。二是利用地方课程的时间,采用多种形式,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公共安全知识和技能。利用班会、团会、校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参观和演练等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三是针对单一主题或多个主题来设计教学活动;通过游戏、实际体验、影片欣赏、角色扮演等活动,也可以运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教育手段进行教学,探索寓教于乐、寓教于丰富多彩活动的教学组织形式,增强公共安全教育的效果。公共安全教育的形式在小学以游戏和模拟为主;初中以活动和体验为主;高中以体验和辨析为主。四是学校要与公安消防、交通、治安以及卫生、地震等部门建立密切联系,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校外辅导员,根据学生特点,系统协调承担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并且协助学校制订应急疏散预案和组织疏散演习活动。五是学校要建设符合公共安全教育要求的物质环境和人文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生存技能,认识、感悟安全的意义和价值。
(四)建立安全制度,明确安全任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 司法部、建设部、 交通部、文化部、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等10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学校应该建立、完善和实施下面14个方面的制度:
1、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2、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3、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校舍,一旦发现危房,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定期检查教学设备,对有可能造成伤害的教学设备,要及时更换。定期检查易燃、易爆物品,化学试验用的硫酸等危险物品要保管好,不能让其散落到学生手中。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过期的起不到消防作用的,要尽量更换。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4、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
5、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6、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7、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8、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2、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3、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校舍,一旦发现危房,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定期检查教学设备,对有可能造成伤害的教学设备,要及时更换。定期检查易燃、易爆物品,化学试验用的硫酸等危险物品要保管好,不能让其散落到学生手中。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过期的起不到消防作用的,要尽量更换。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4、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
5、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6、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7、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8、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9、建立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值班要有规定、有记录、有检查。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10、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11、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12、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要明确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各自的安全责任。课堂上,教师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教师体罚学生要接受教育或行政处罚。当学生离开学校,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同时要制定和执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只要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就必须进行责任追查,涉及到谁就要追究谁的相应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只要出现了一票否决的事项,就要按相关管理权限,对涉及到的单位、集体、个人的荣誉和晋职、晋级予以否决。要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0、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11、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12、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要明确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各自的安全责任。课堂上,教师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教师体罚学生要接受教育或行政处罚。当学生离开学校,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同时要制定和执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只要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就必须进行责任追查,涉及到谁就要追究谁的相应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只要出现了一票否决的事项,就要按相关管理权限,对涉及到的单位、集体、个人的荣誉和晋职、晋级予以否决。要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3、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应急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主动出击,优化管理,切实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确保师生生命健康安全。
(五)强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首先要做好安全隐患的经常性排查和及时整改工作。安全隐患不仅要看到外显的、直接的,更要善于发现内隐的、间接的。校舍危陋、灭火器材不足、疏散通道不畅通、应急照明设施不完备、饮食卫生不达标、教育教学设施不规范、值班有漏洞、门户不严、活动组织的不严密、学生打逗严重、过夜现金超标、重点部位被疏忽、违反交通规则等有形的直观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检查发现,及时整改。制度不健全、制度得不到很好落实、安全意识淡薄、分工不明确、对安全事故不了了之、安全信息不畅通、赏罚不分明、检查不到位、教师不够敬业、无应对紧急突发情况的预案、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等抽象的间接影响安全的问题,也要经常检查及时整改。对学校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建立台帐,进行跟踪。能够立即整改的,要坚决立即整改;一时整改有困难的,要设置警示标志,要有专人监管,要明确监督责任,要严防死守,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情绪,切实解决“标准不高、工作不实”的问题。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学校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配足配齐消防器材,定期检查设施,及时更换、维修老化设施。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用电管理,杜绝乱拉乱接电线和违章用电现象。严禁学生在宿舍用电烧水做饭,严禁学生点蜡烛照明。对餐厅、浴室、宿舍楼、礼堂、图书馆、阅览室、计算机室、室内体育馆、学生活动中心等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密集场所要重点检查、整治。要确保有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并保证畅通,特别要注意学生自行车停放,不得堵塞正常通道。
(2)加强食品卫生和防疫工作,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学校食堂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不管采取什么方式、什么途径,学校食堂务必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卫生安全工作的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办法,落实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与报告制度。学校食堂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要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档案,落实教育部关于“要严格把握中小学食堂社会化的进程,中小学食堂在条件未完全成熟前,不能进行社会化改革”、“学校食堂制作凉菜必须予以限制”的规定。二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环节。严格把好开办关、用人关、核算关、卫生安全关、采购(进货)关、加工关、储藏关、消毒关、留样关、监督考核关。三是解决无有效证件开办食堂或小卖部、小卖部超范围经营、食堂超负荷运营、硬件设施发展滞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与监督不到位、食堂操作流程和布局不符合卫生规范、伙食质差价高、防盗防人为投毒、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饮水设备及水质等方面的问题。
(3)加强对学校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危险品管理万无一失。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对学校危险物品,特别是危险的化学试验品要确定专人管理,按规定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内。要加强对试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禁将危险品随意摆放在开放空间内。要建立和完善危险品责任交接制度,确保危险品管理万无一失。
(4)加强学校门卫管理,为学校设立第一道安全屏障。学校门卫要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和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更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防止盗窃、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总之,学校安全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是防范,安全防范的关键是要布控好以下“七重”:
一是抓住重点时间。课外时间(课前、课后、午间、晚间、放假、收假);试验、体育等教学活动时间;恶劣天气发生时间;一年之中的不同季节其安全工作的重点也不同如春季春游、夏季的游泳、秋冬的防火。
二是严控重点部位。食堂、浴室、宿舍楼、礼堂、图书馆、阅览室、计算机室、室内体育馆、变电房、楼道、运动场、隐蔽角落、财务室、车辆、实验室。
三是管好重点人员。食堂、保卫、政教处、后勤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班主任、实验课教师、体育课教师、司机、门卫、宿舍管理员。因为这些部门和人员其工作态度的好坏、工作方法的好坏、责任心的强弱都直接与安全工作密切相关。
四是关注重点对象。女生、成绩差的学生、双差生、贫困生、性格孤僻内向的学生、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受挫折的学生、家庭关系复杂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
五是瞄准重大活动。运动会、春游、秋游、联欢会、大型比赛活动。
六是盯住重点设施(备、置)。化学药品、供变电设施、危房、楼梯走廊的栏杆、体育器材、通道、楼梯走廊通道的照明、消防器材、车辆 水电气设施。
七是完善并落实重要制度。建立校长负责制的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健全门卫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危房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试验仪器的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安全管理制度,学生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这些制度中,必须贯穿一条红线那就是,校长负责制、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坚决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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